安全防护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剧毒化学品不仅是化工生产的重要原料和产品,有的还是农业生产、国防、科研及药品中的重要物资。它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和实惠的同时,由于其毒害剧烈,若使用管理不当而发生中毒事故或案件,还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近几年,剧毒化学品泄漏、丢失和运输时翻车等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和不良国际影响。因此,加强剧毒化学品的法制建设,健全各种制度,强化管理措施,才能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应用,防止剧毒化学品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在2002年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剧毒化学品”的概念首次出现,引用的标准提GA57-93,而此前法规和条例称“剧毒物品”。


1.剧毒化学品定义

剧毒化学品指少量侵入机体,短时间内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具体就是:在剧毒物品动物实验中,经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50mg/kg的固体、液体;经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LD50≤200mg/kg的固体、液体;经呼吸道吸入毒物气体,半数致死浓度LC50≤2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吸入半数致死浓度符合下述标准的液体或气体:V≥LC50且LC50≤3000mL/m3。这里的V是指物质在20℃时,标准大气压下的饱和蒸气浓度,以mL/m3即ppm表示。


剧毒化学品与毒品、毒害品不同。

毒品通常指具有成瘾性的精神麻醉品。

毒害品系指物质进入机体后,累计达到一定的量,体液和组织发生化学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害品的范围更广,剧毒化学品是毒性剧烈的毒害品。


2.剧毒化学品分级

根据GA57-9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以剧毒物品的急性毒性指标为主,适当考虑其理化性质和其它危险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权衡,将剧毒物品分为A、B两级:


A级剧毒物品:具有非常剧烈的毒害危险,急性毒性符合A级标准的;或急性毒性符合B级标准,无明显颜色、气味、味道,易被用于投毒破坏的,及具有遇水燃烧、爆炸、催泪等其它危险性质,易引起治安灾害事故的。

B级剧毒物品:具有严重的毒害危险符合B级标准的,可能引起治安灾害事故的。


3.剧毒化学品分类

根据不同需要和分类方法,可对剧毒物品进行不同分类,主要有:

——按照化学类别和毒性大小分为二级四类:A级无机剧毒物品、B级无机剧毒物品、A级有机剧毒物品、B级有机剧毒物品;

——按照化学组成可分为: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磷化物、生物碱和其它类等六类;

——按不同用途可分为:工业品、试剂、医药品和农药四大类。


4.剧毒化学品在化学组成上的特点

不同类别的剧毒化学品在化学组成上有不同的特点:

——无机剧毒品多含有氰基、汞、砷、铅、硒等,重金属及其盐大多数都有毒;

——有机剧毒品多含有磷、汞、铅、氰基、硫、硅、卤等官能团或取代基;

——生物碱为含有氮的天然碱性有机物,大多数有麻醉作用。


5.剧毒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所有的剧毒化学品都有以下的危险特性:

——具有剧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机体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

——相当多的剧毒化学品具有隐蔽性,即多为白色粉状、块状固体或无色液体,易与食盐、糖、面粉等混淆,不易识别;

——许多剧毒化学品还具有易燃、爆炸、腐蚀等特性,如液氯、四氧化锇、三氟化硼等;

——一些剧毒化学品与其他物质混合时反应剧烈,甚至可产生爆炸。如“氰化物与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混合时反应就相当剧烈,可以引起爆炸;

——一些剧毒化学品能与其它物质作用产生剧毒气体,如氰化物与酸接触生成剧毒氰化氢气体,磷化铝与水或水蒸气作用生成易燃、剧毒的磷化氢气体。


由于剧毒化学品这些剧烈的毒害性,只要极少量就能给人或生物以极大杀伤,一旦使用管理不善,就会给社会带来危险,从而危及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

为此,世界各国都对剧毒化学品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1.剧毒化学品的立法概况

我国政府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十分重视,早在20世纪50年代,各地就成立了危险物品管理专门机构,剧毒物品被纳入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中。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出台了一些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办法。如1993年公安部颁布的《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对剧毒物品的定义、分级、分类进行了明确;《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列出了531种剧毒物品名称及其编号,确定了剧毒物品的管理范围;等等。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这是目前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2.我国目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介绍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散落在上述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中,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目前,国家对剧毒化学品已初步建立了从生产到销毁的全程动态跟踪管理的框架。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许可证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许可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准购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公路运输许可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废弃物、包装统一处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双人双收、双人保管出入库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现场安全警示制度

——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剧毒化学品管理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几年,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力度,但是仍有不少漏洞,事故仍不断发生,如:

2002年9月14日早晨,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毒鼠强”特大投毒案件,200多人中毒,38人不治身亡;

2002年12月11日下午,一辆满载100桶(20t)砒霜的大货车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一条乡级公路上,因会车时路基塌陷,坠入距路面60多米的三渡河中,车上约0.6t砒霜掉入水中污染了水源,直接威胁下游群众饮水安全;

2001年11月1日,一辆运输“天龙化工厂”生产的氰化钠的汽车,在往洛宁县吉家洼金矿送货途中突然发生泄漏事故,11t氰化钠顺涧河径直流入洛河,导致兴华河、洛河流域严重污染,其中洛河河水氰化钠超标达300倍。事故造成1人中毒,14头母牛死亡,10头牛中毒。据氰化钠生产厂家副厂长介绍,该厂年生产氰化钠超万吨,主要销往陕西秦岭一带的金矿。这个厂是1997年建成投产的,但厂方提供的《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却是1998年11月12日;

2000年6月1日,湖北省随州市封江乡谢水沟金矿狮子口采矿点含氰化物的污水泄漏,造成下游4000多公斤鱼死亡。谢水沟金矿属政府明令禁止启用的小金矿,1998年这家金矿各采矿点都全部关停。2000年1月,不法私营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与当地乡政府达成协议,以上交3万元管理费的形式,自主在狮子口采矿点重新开采。

这些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据人民公安报报道,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共破获投毒案件585起,破获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品案件10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63名;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案件3700多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600多名;收缴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11万kg,摧毁非法制贩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的地下窝点970个;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2.9万家。督促整改隐患6880处,吊销营业许可证146个。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剧毒化学品管理的现状和严峻的形势,也反映了政府依法管理剧毒化学品的决心。

2.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建议

1)建立完善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有关剧毒化学品管理的法规,特别是2002年以来颁布的,不仅适合当前国内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水平及控制技术水平,也基本满足170号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是由于法规分布比较零散,条文规定较粗,无细则,导致执行起来千差万别,执法效果较差。建议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剧毒化学品包装及废弃物管理条例》以及《剧毒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的。

2)建立完善组织体系

由于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涉及面广,牵涉的职能部门多,表面上看,呈现出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态势,但实际上处于大家都管又都管不好、大家负责而又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局牵头组织成立专门的剧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机构,来组织或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3)建立动态安全监控体系

剧毒化学品无论从原料、生产、运输、经销、储存、使用、排放到废弃物处理,在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带来致命危害。为了实现剧毒化学品的全程动态安全监控,任何剧毒化学品单位均应建立剧毒化学品档案,详细记录品名、数量、包装、来源、流向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定期上报给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通过网络连接,使安全监管部门随时了解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动向,实现剧毒化学品的全程动态管理。

4)加强法规培训工作

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在现实中贯彻执行,那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必须加大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法规培训工作。首先,必须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其次,对相关企业的领导、中层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员工分级进行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培训的内容和时间要形成制度。

5)加大执法力度

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违犯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和各种行为和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者依法查处,决不手软。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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